香港人因為怎樣處理和大陸人之間的關係這問題,已經分裂為兩派,一派視所有大陸人為蝗蟲,要滅之而後快;另一派卻認為蝗蟲論者是在散播仇恨,和法西斯無異,他們認為大陸人也只是制度中的受害者,來香港「揾著數」(生孩子、搶奶粉、移民申請福利等)只是為家人幸福,香港人需要包容和接納。近日新移民申請福利的法庭裁決,就更是火上加油。一些比較中立的,會要求香港人「對事不對人」,可以批評不文明行為,例如在公共地方大小便、排隊打尖等,但是卻不應「一竹篙打一船人」去批評大陸人。
兩極的「蝗蟲論」和「包容接納論」當然不值一哂。「對事不對人」是個很理想的心態,但是對那些「身受其害」的人士(買不到奶粉位的媽媽、因為抄高樓價而要住劏房的市民等),這卻未必容易得到共鳴。我甚至會再進一步爭辯說﹕要求香港人不以負面態度去看內地人,是很高尚理想的品德,但是在道德上卻未必是完全合理。
歷史例子
讓我用一個例子來解釋我的立場﹕假設你生活在1930年代的「上海日租界」,一日,你在街上見到一個穿和服的人,他沒有攻擊你,但是,這時如果你對他(和所有日本人)產生非常負面意識,這是否就一定是不理性或者不道德呢?
這個人可能和日本軍政府的侵略行為完全無關。他可能只是個小兵,不願意離開家人,但是卻被逼來上海,所以也是受害人;也可能只是因為在日本生活困難,所以來上海撞運氣的工人,希望讓家人過得好一點;或者他是個「在商言商」、政治中立的商人;甚至他是個和平主義者,來華的目的是非常友善,希望將日軍的惡行揭發出來,改變日本人的想法;又或者這人根本不是日本人,只是個穿了和服、真心認為「大東亞共榮」會對亞洲有利的華人…
當年,如果你說日本人可憎,卻有人對你說﹕「日本人中的壞人只是少數,作惡的只是軍政府中的高級官員,和少數前線軍人,我們不應歧視日本人,他們很多也是制度中的受害人,所以要對在上海的日本人包容、接納、不要仇視…」你接受嗎?就算加一句「不過,我們可以批評那少數人的暴力侵略行為」,你覺得足夠了嗎?再加一句﹕「現在上海繁榮安定、十里洋場,是全中國最發展高的地區,這都是因為租界和外資,所以,我們必須歡迎外國人」,你的感受會怎樣?
社群身分、利益、和代價
在上面的例子中,倫理學的原則是﹕我們永遠不可以將個人和群體完全分割。作為群體的一分子,我們必須承擔一些這群體所帶來的後果。特別是當群體的「惡」為個人帶來一些好處的時候,就算我個人沒有直接參與制定這「惡」,但是作為一個得益者,我就更需要預備為那「惡」付代價。在上面的例子,如果那人是商人/工人,對他有負面態度很合理,因為他可以來上海謀生,已經是透過日本的「惡」而來的。就算那人是個反戰人士,當他穿著和服走在上海的街頭,也不可以期待華人將他和日本的「惡」完全分開處理,因為穿和服已經是他認同日本人這身分。
我認為,在當時要求華人以「中立」態度看日本人,只是犬儒式的逃避現實。一個比較合理的道德要求應該是﹕我們可以讓每一個日本人有機會去證明他/她不是侵略者,值得華人接納,但是,在沒有這樣的資料前,對任何日本人抱負責面和懷疑的態度是可以接受。用數字來做例﹕當時如果我們用 -10 到 +10 來評估每一個日本人是敵是友,在沒有任何其他資料的情況下,我們不應要求華人在 0 或者正數開始,而是可以從-2 或者 -3 開始。
以「權利」和「責任」為核心
我絕對不是說,
因為我們可以辯解(justify)以負面態度去看一個社群,
所以我們可以容忍歧視行為。
用上面的例子,我的意思是說﹕
(1) 開始的時候,對一個陌生的「外人」給予負數評價是合理的;但是
(2) 我們卻不應容忍在沒有理由下,歧視外人的行為
(3) 我們也應給機會這「外人」都證明他值得一個正數的評價。
那麼,在實際行動上,我們可以怎樣做呢?我認為,最重要的元素就是尊重對方的權利和盡自己的責任。
如果現在住在香港,我不需要喜歡大陸人(遊客或者新移民),但是就是我需要去尊重他們的權利,他們有不被無理攻擊的權利;有一般消費者不被歧視的權利;在法律容許下,有工作、讀書等的權利。
硬幣的另一面,是我的責任。我沒有責任去和他們做朋友;邀請他們回家。但是,我有責任不去攻擊他們;如果我做生意,我不可以拒絕為他們提供服務、提供次得的服務、或者收取不同的價。
在這些範疇之外,我卻沒有責任去為他們「犧牲」或者容忍的他們的逾權行為,例如有人打尖,我絕對沒有責任去讓位。如果他們動手打人,我就有權以合理的武力自衛!
新移民福利
在福利這問題上,我會用最負面的角度,去分析我們最起馬的責任:假設我認為《基本法》並不是香港人通過民主程序來確定,加上香港對新移民又沒有審批權,所以道德理性上我不需要接受大陸新移民。在這最負面的情況下,這些移民只是 trespasser 「侵犯他人土地者」。
但是,在普通法傳統中,我們對「侵犯他人土地者」還是有一些「基本人道責任(Duty of common humanity)」,如果他們有需要,讓他們獲得食物、逃避風雨等。所以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是合理的。
不過,我們卻沒有責任去為他們提供多於最基本的需要,也有權利向「侵犯他人土地者」收回已付出的。一個可行和合理的做法是當這些新移民站穩之後,社會嘗試追收(recover)之前提供的支持。甚至可以考慮,不向收福利的人士發出旅遊證件(非旅遊可以按需要申請一次出入境證件),必須先還清福利才可以買樓等等,因為這些已經超出了基本生活的必須。
上面的角度在是最負面的情況下,我們對新移民應有的態度。如果我們接受《基本法》的權威性,那麼我們更必須接受法庭的判決了。
(關與群體責任的背景理論分析,可以參考黃繼忠的博士論文 Collective historical responsibility and multiple community identities: Deliberating about identity and responsibility in an age of diversity and ambiguity, Washington U., 2005 – 這不代表黃繼忠博士一定同意我的觀點)
兩極的「蝗蟲論」和「包容接納論」當然不值一哂。「對事不對人」是個很理想的心態,但是對那些「身受其害」的人士(買不到奶粉位的媽媽、因為抄高樓價而要住劏房的市民等),這卻未必容易得到共鳴。我甚至會再進一步爭辯說﹕要求香港人不以負面態度去看內地人,是很高尚理想的品德,但是在道德上卻未必是完全合理。
歷史例子
讓我用一個例子來解釋我的立場﹕假設你生活在1930年代的「上海日租界」,一日,你在街上見到一個穿和服的人,他沒有攻擊你,但是,這時如果你對他(和所有日本人)產生非常負面意識,這是否就一定是不理性或者不道德呢?
這個人可能和日本軍政府的侵略行為完全無關。他可能只是個小兵,不願意離開家人,但是卻被逼來上海,所以也是受害人;也可能只是因為在日本生活困難,所以來上海撞運氣的工人,希望讓家人過得好一點;或者他是個「在商言商」、政治中立的商人;甚至他是個和平主義者,來華的目的是非常友善,希望將日軍的惡行揭發出來,改變日本人的想法;又或者這人根本不是日本人,只是個穿了和服、真心認為「大東亞共榮」會對亞洲有利的華人…
當年,如果你說日本人可憎,卻有人對你說﹕「日本人中的壞人只是少數,作惡的只是軍政府中的高級官員,和少數前線軍人,我們不應歧視日本人,他們很多也是制度中的受害人,所以要對在上海的日本人包容、接納、不要仇視…」你接受嗎?就算加一句「不過,我們可以批評那少數人的暴力侵略行為」,你覺得足夠了嗎?再加一句﹕「現在上海繁榮安定、十里洋場,是全中國最發展高的地區,這都是因為租界和外資,所以,我們必須歡迎外國人」,你的感受會怎樣?
社群身分、利益、和代價
在上面的例子中,倫理學的原則是﹕我們永遠不可以將個人和群體完全分割。作為群體的一分子,我們必須承擔一些這群體所帶來的後果。特別是當群體的「惡」為個人帶來一些好處的時候,就算我個人沒有直接參與制定這「惡」,但是作為一個得益者,我就更需要預備為那「惡」付代價。在上面的例子,如果那人是商人/工人,對他有負面態度很合理,因為他可以來上海謀生,已經是透過日本的「惡」而來的。就算那人是個反戰人士,當他穿著和服走在上海的街頭,也不可以期待華人將他和日本的「惡」完全分開處理,因為穿和服已經是他認同日本人這身分。
我認為,在當時要求華人以「中立」態度看日本人,只是犬儒式的逃避現實。一個比較合理的道德要求應該是﹕我們可以讓每一個日本人有機會去證明他/她不是侵略者,值得華人接納,但是,在沒有這樣的資料前,對任何日本人抱負責面和懷疑的態度是可以接受。用數字來做例﹕當時如果我們用 -10 到 +10 來評估每一個日本人是敵是友,在沒有任何其他資料的情況下,我們不應要求華人在 0 或者正數開始,而是可以從-2 或者 -3 開始。
以「權利」和「責任」為核心
我絕對不是說,
因為我們可以辯解(justify)以負面態度去看一個社群,
所以我們可以容忍歧視行為。
用上面的例子,我的意思是說﹕
(1) 開始的時候,對一個陌生的「外人」給予負數評價是合理的;但是
(2) 我們卻不應容忍在沒有理由下,歧視外人的行為
(3) 我們也應給機會這「外人」都證明他值得一個正數的評價。
那麼,在實際行動上,我們可以怎樣做呢?我認為,最重要的元素就是尊重對方的權利和盡自己的責任。
如果現在住在香港,我不需要喜歡大陸人(遊客或者新移民),但是就是我需要去尊重他們的權利,他們有不被無理攻擊的權利;有一般消費者不被歧視的權利;在法律容許下,有工作、讀書等的權利。
硬幣的另一面,是我的責任。我沒有責任去和他們做朋友;邀請他們回家。但是,我有責任不去攻擊他們;如果我做生意,我不可以拒絕為他們提供服務、提供次得的服務、或者收取不同的價。
在這些範疇之外,我卻沒有責任去為他們「犧牲」或者容忍的他們的逾權行為,例如有人打尖,我絕對沒有責任去讓位。如果他們動手打人,我就有權以合理的武力自衛!
新移民福利
在福利這問題上,我會用最負面的角度,去分析我們最起馬的責任:假設我認為《基本法》並不是香港人通過民主程序來確定,加上香港對新移民又沒有審批權,所以道德理性上我不需要接受大陸新移民。在這最負面的情況下,這些移民只是 trespasser 「侵犯他人土地者」。
但是,在普通法傳統中,我們對「侵犯他人土地者」還是有一些「基本人道責任(Duty of common humanity)」,如果他們有需要,讓他們獲得食物、逃避風雨等。所以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是合理的。
不過,我們卻沒有責任去為他們提供多於最基本的需要,也有權利向「侵犯他人土地者」收回已付出的。一個可行和合理的做法是當這些新移民站穩之後,社會嘗試追收(recover)之前提供的支持。甚至可以考慮,不向收福利的人士發出旅遊證件(非旅遊可以按需要申請一次出入境證件),必須先還清福利才可以買樓等等,因為這些已經超出了基本生活的必須。
上面的角度在是最負面的情況下,我們對新移民應有的態度。如果我們接受《基本法》的權威性,那麼我們更必須接受法庭的判決了。
(關與群體責任的背景理論分析,可以參考黃繼忠的博士論文 Collective historical responsibility and multiple community identities: Deliberating about identity and responsibility in an age of diversity and ambiguity, Washington U., 2005 – 這不代表黃繼忠博士一定同意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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