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官被人體力衝撞的事件多起,香港社會熱論暴力問題,不同政黨更互相指摘對方比自己更暴力,互不相讓,令人竊笑。我對政治無大興趣,也無資格置喙,但處理過家庭暴力、性暴力、精神病人暴力等凡數十年,從這方面對暴力的認識和看法,或可為各方面被這些事件困擾的人帶來一點反思,找出更有效的解決方法,尤其若認為香港本來就是個大家庭。
凡談到暴力,一般人直覺便只想到身體暴力,如體力衝撞、毆打、武力打壓等,但暴力的定義其實包括任何違反對方意願而施行的令其痛苦或感覺受傷害的行為,身體暴力只是手段之一。其他常見手段有口頭暴力(如辱罵、恐嚇、粗言穢語)、心理暴力(如怒目相向、纏擾、歧視、網上欺凌)和性暴力等。暴力亦可根據其施行的工具或途徑分類,有經濟暴力(如財政封鎖、強徵暴斂、商業行騙、集團壟斷)、醫學暴力(如隨便說人精神病、性變態、不吃或吃了什麼便會患病患癌)、法律暴力(如訂立不公平的法律、濫用投訴、報案、執法機制)、政治暴力(如示威、遊行、亂扣政治帽子)等。此外,暴力亦可以用消極的方法進行,譬如絕食、自殺、不負責任、拖延或置之不理,或每晚也對配偶說「我今晚沒空/沒興趣與你性交」之類!
最高級的暴力
至於什麼人會用哪種暴力,要看該人的能力和處境。能力最弱、處境最差者只能用最原始難看的身體暴力,但若他的條件好起來,便會逐漸不用,因為其他方式的暴力才更隱晦、更有效。最高級的暴力,甚至可令其看來天公地道。那即是說,暴力形式的選擇,是很具階級性的,站在權力大及既有利益那邊的人,從來便最大聲討伐身體暴力,要求峻法嚴懲,因為他們若要暴力,根本就可以「殺人不見血」。
所以,處理家庭暴力,雖然可用法律去控制或懲罰那施行身體暴力者,但斷不能便鹵莽地假設他/她就是家中最暴力的那位和家庭問題的始作俑者。小心觀察,常見的情形是問題其實是外來的,只不過其中某個或全部家庭成員限於能力或習慣,不能冷靜分析問題所在去合力解決,只曉得把原因怪在其他成員身上,成員互相反感,便更各自以其條件許可的暴力方式去自衛或反抗,把一個外來問題變成家庭內的暴力問題,而那個條件差至只能用身體暴力去反抗的便最易成為代罪羔羊。
作者是香港大學家庭研究院副總監
原文載於明報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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