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精神應支持
但勿一竹篙打一船人
香港社會的深層次矛盾浮出水面而且激化,其成因錯綜複雜,未必如表面所見的那麼簡單。以貧富差距擴大為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一項研究指出,自 1980年代始,由於全球經濟一體化,資訊科技的發展及新興經濟釋放出大批的勞動力,導致歐美等發達國家普遍都出現勞工收入在GDP中所佔比例下降的趨 勢,其中低技術勞工所受的影響尤甚。由此可見,基層勞工收入的提高速度落後於經濟增長絕非本港獨有的現象。再者,隨覑香港經濟轉型,大量低技術的勞動力流 入服務業的基層職位,例如清潔、搬運、保安、餐飲等;加上本港每年接受的三至五萬名持單程證來港的內地人士中,低技術的勞動人口比例亦高於整體勞動人口,更令這些行業因為供過於求而自然出現工資偏低的情。
無論是以競爭法締造公平的巿場環境或者以最低工資確保工人獲得合理報酬,立法的精神本應予以支持。但若將問題的根源簡單化,甚至「一竹篙打一船人」 式地歸咎於商界,除了不能對症下藥之外,更會衍生昂貴的社會成本。最低工資本來理應可幫助紓緩社會矛盾,但在最近對最低工資水平的討論中,出現了壁壘分明 的爭拗、上綱上線式的指摘,這不但無助解決階層矛盾,反而更令社會分化。
隨覑最低工資的討論趨於政治化,對極少數商家的不滿亦擴大成對整個商界的不信任。在反商情緒的蔓延下,最感無奈的莫過於廣大中小企業。絕大多數的中 小企胼手胝足,自力更生;亦無任何市場支配地位可以影響商品價格或工資水平。但以中小企佔全港企業總數超過九成以上及聘用了約五成的私營機構僱員的比例來 看,他們不可避免會是任何新增營商法規的最主要受眾。
平情而論,引入最低工資對具一定規模的公司和大企業的影響輕微,或者說處於可承受的範圍之內;但對於許多小型並往往以家庭式經營的食店、零售店和其 他小店舖來說,其潛在的影響就直接而且顯著。工資在小企業的經營成本中往往佔較高比重,加之本來就已競爭劇烈、利潤微薄,一般的成本上漲都有壓力要 透過提價向消費者轉移,甚至要瘦身裁員。這些中小企業提供的主要是廉價的本地服務,客戶以低收入的消費者居多,員工多屬基層人士。由此可見,最低工資主要 的持份者,絕非大企業及有規模企業,亦非絕大部分(佔在職人士八成或以上)的僱員,而是小企業、基層工人及基層消費者。所以最低工資的釐定,絕不應視為勞 資角力,亦更不是制衡大財團的工具。
魔鬼藏於細節
小心競爭法打虎不成害了中小企
競爭法的原意旨在締造公平市場環境,本應對中小企有利。但「魔鬼藏於細節」(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若立法細則掌握不當,競爭法的效果可能是大老虎打不成,反而令中小企遭殃。原因是在任何的商業訴訟,財雄勢大的企業很容易全身而退,甚 至可以利用競爭法,借打擊反競爭行為之名,對付競爭對手,特別是較弱小的企業。
近期一些人士要求將貿易發展局納入競爭法監管範圍的呼聲漸高,令我們更要提高警覺,在立法的過程中應避免法例可能帶來的反效果。眾所周知,中小企業 是貿發局展覽會的主要顧客群。試想若以競爭法規管貿發局的展覽活動,則其津貼中小企業的優惠收費便可能被指摘為「掠奪性訂價」,為展覽會提供的配套增值服 務則會被加上「綑綁式銷售」的帽子;如果貿發局最終為了「避瓜防李」而減少讓利的措施甚至退出展覽市場,直接蒙受損失的無疑將會是本港的中小企業,特別是 近年已舉步維艱的經營出口加工貿易的中小企。
必須強調的是,最低工資和競爭法的兩項立法,必須嚴格落實其立法原意,才能有效回應社會的訴求。市民支持競爭法的緣由,是希望確保個別行業如超市、油站、商場及地產發展等有公平的營商環境,而這些行業中小企基本上無緣涉足。最低工資水平的平衡點就是要在盡力保障
工人基本權益的前提下,避免對創造大批基層就業的中小企帶來重大衝擊;這樣,本應紓緩就業貧窮的最低工資才不會適得其反,造就失業貧窮。
在當前本港的社會生態下,中小企業很容易會淪為利益紛爭的夾心階層。筆者希望各界在討論競爭法和最低工資時,能多些體察中小企的心聲。大部分中小企 業東主,處於社會階梯的中產階級,當中不少是仍在掙扎的創業者或者自僱人士;維持一個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社會環境,是保持本港經濟活力的前提,亦關乎社 會流動機制的正常運作,更是維繫香港社會核心價值的重要一環。
(*黃友嘉是美國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博士,參與公共政策研究逾20年;現為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會長、香港浸會大學校董及商學院兼任教授,並為多個香港工商及專業協會撰寫研究報告。)
*黃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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