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2010年10月24日 星期日 05:10
【明報專訊】托法而治謂之暴……暴者失民
——《韓詩外傳.卷三》
社運人士楊匡被控襲警罪名成立,判刑十四日,裁判官梁榮忠 據報批評示威者濫用示威權利;但社會反應寥寥,除了網上有人聲援,幾位社運人士斷食抗議外,媒體反應極低。同一條襲警罪,早前裁判官阮偉明卻「輕判」 Amina,信納其為病人,讓其遠赴美國 進行所謂戒酒治療,改過自新,社會口誅筆伐。因為電視片段所見,Amina英語字字鏗鏘,上庭前後律師團隊簇擁,三犯襲警而毋庸坐監,果奇聞也。
查裁判官英文為magistrate,為英國 最古老司法機構,裁判署(magistracy)之法官名稱,凡六百年。以裁判官一詞今譯,頗有偏頗。裁判署乃英國基層法院組織,所論斷者,既有鼠竊狗偷之情事,復有宗族事務,民事及家事糾紛等,無所不包。
地區維穩,需要士紳(gentry),中西皆然。英國之裁判官,歷史上俱為太平紳士(JP, Justice of the Peace)出任(香港猶設此制,如中西區政壇大老陳捷貴或有中國鋼鐵女王之稱的陳寧寧)。英廷委任之太平紳士,俱非等閒之輩,需在地區孚有眾望,坐擁土地莊園,教育程度較高,一般均由士紳出任。據1361年英國之太平紳士法,太平紳士與地區土豪無異,既有拘捕扣留叛賊之權,亦有懲罰判刑之司法權,其權力(或責任)甚至包括修橋築路、招募士兵等,與現在香港的榮譽性質,大相逕庭。
士紳既為地區之霸,已擁經濟實力,再獲委為太平紳士,總攬司法權力及地區行政兼執法權力(如維持治安及消防救火等),在其麾下,漸成一個龐大的地區政經利益關係網。然而,隨著歷史發展,太平紳士淪為地方土豪劣紳者,日漸增多,反成了英國政治隱患。
收錢開庭 土豪劣紳
至十九世紀之時,英國之裁判署,成為壓迫窮人之司法黑洞,為鞏固地方土豪惡霸權力之工具。惡名昭著者,莫如十八世紀之米德爾薩克斯(Middlesex)地區之裁判署制度。斯時米德爾薩克斯管轄範圍,包括現今倫敦 附近之城市地區,但其基層行政司法組織卻仍維持鄉郊狀態。鄉間太平紳士眼見米德爾薩克斯事務繁多,視為畏途。仍願出任裁判官者,就借急速城市化之商業需要,自訂審判程度,「收錢」開庭,外間稱為trading justice(姑且譯為搵食法官), 乘機挑撥訴訟,敲詐窮人,令米德爾薩克斯裁判署成貪腐溫床,英廷不得不出手改革,此為後話。
十八至十九世紀,英國拓殖,先用槍炮,復以裁判署震懾土著,以司法壓迫人民,性質與英國相似,仍同中有異。1888年,北婆羅洲為英國保護國,英廷於各地方行政區域,派駐政務官為當地參政司(Resident ——此制度適用於非英國殖民地,resident者,有輔政之意,協助地方領袖管治該區)既有行政職務,兼為地區之裁判官,攬行政司法功能,乃英國實質管治之象徵。同時期之香港,裁判署一樣成為控制華人之司法工具。
1853年香港出版之《遐爾貫珍》云﹕「其次有臬憲,斷重要案件,至細故小案,俱歸刑訟司,協同撫民紳士一二員訊斷,至凡有漢人告狀,或控本土人,或控他國人,即赴該司署以漢文稟訴,傳供人照由轉達,聽候判決…」刑訟司者,即裁判署。出任裁判司者為英人,有華人輔之。《遐爾貫珍》出版之時,英人管治香港十一年有多,法制建設已漸成形,亦為嚴刑峻法之最高峰。
殖民草創 嚴刑重判
學者文基賢(Christopher Munn)曾謂,殖民政府草創時期,毫不留情地向罪犯施加肉刑(corporal punishment),又利用刑罰,代替懷柔,令大部分華人墮入法網。因為英人認為,大部分華人,俱為鼠竊狗偷及海盜之輩,須以重法予以痛擊。至於裁判署之首任裁判官堅上校(Captain William Caine),強力主政,以程序亂籠、有罪推定、拒聽辯詞、舉證馬虎、華人重刑、放生洋人為常態,至於刑罰,更是重中之重,公開行刑更是必備環節,令當時港人,不知有港督,以為堅上校為實際香港「話事人」也。
文基賢指出,在英國精密的法律制度,輔以採用清廷對付漢人嚴苛的高壓及種族分隔手法,香港華人可謂盡得中英高壓管治之夾擊,受到極為無情的鎮壓。話說回來,港人亦展現出驚人的忍耐力,在英國強力彈壓、置於紀律及監控下,經過二十年的管治,華民馴服於殖民管治,局面趨於穩定, 成中國南端一宜居之商港。王韜在1865年時說,「香港一隅,僻懸海外……山赭可瘠,颶號土惡,人迹所不樂居,朝廷亦度外置之,無所顧惜。」但經英人管治後,「於是各口通商之地,亦於香港首屈一指。前之所謂棄土者,今成雄鎮,洵乎在人為之哉!」
裁判司既是殖民管治最前線,對付華人,用刑必嚴,判罪必重,港人逐漸接受如斯嚴苛之法律制度,以換餬口,漸成殖民生活必要之惡,甚至內化成香港社會規範而渾不自知,以至無法擺脫此深植之(殖民地)法治觀念。上世紀六七暴動,裁判司署屢成鬥爭中心,被捕左派人士審判時高呼毛語錄,甚至有千人圍繞九龍裁判署以聲援受審示威者。裁判署刑罰力度亦強,現民政事務局 局長曾德成 ,當年曾因藏有傳單 被判監兩年。
殖民政府不單針對左派,亦針對本土社會行動。1979年油麻地艇戶事件,67人乘旅遊巴從九龍過海香港,於港島出口遭警方截停,被控以非法集會。銅鑼灣 裁判署將大部分艇戶釋放,卻判十一名人士有罪(包括馮可立等),彼等上訴被高院駁回。康士法官謂,裁判官判案時,明顯把居住在油麻地艇戶與非居住之艇之人士分隔(見1979年之R v Chow Shui )。最終康士法官駁回上訴。從中可見,裁判官以至法院體制在殖民地刑事案件之作用,以維護殖民地道統為前提,粗暴打擊維權行動,毫不手軟 。
但自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 後,香港交回中國已成事實,殖民政府大江東去,亦衝擊司法體制。一方面,基本法 「急凍」了司法體系,亦「急凍」了殖民地的司法傳統,把十九世紀以來嚴厲監控及壓迫鎮壓的暴力法治傳統延續下來。而繼續站在前線的,裁判官需要延續的,就是這些欺壓本地、向洋人傾鈄的司法傳統。
引入輕罪 尚權尚利
另一方面,隨著英治遠去,西方現代法律文明強調的個人權利,以至在刑事司法系統內強調改過自新的「輕罪」(rehabilitation)政策亦引入香港。前者透過人權法於91年後在香港立法,後者透過法律改過,予犯事者以保釋、治療、感化的方法,讓犯罪者免予監禁,給予改錯之機會。
香港司法面對殖民性及權利觀的衝擊及拉扯, 前者尚暴尚壓,後者尚權尚利, 前線裁判官首當其衝。人權法之訴訟,成了兩者拉扯之象徵,裁判官之有關判決,屢被上級法院推翻。 裁判官Sinclair在R v Ming Pao Newspaper(1995),判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違反言論自由,到了上訴法院卻被推翻,累得《明報》要上訴至樞密院,才獲勝訴;另一邊廂,裁判官Lugar Manson在R v Chong Ah-choi(1994)的案件中,裁定簡易治罪條例內,無合理解釋藏有攻擊性武器的罪行,沒有違反人權法,上訴法院卻推翻他的判決,人權學者喜出望外。高等法院呢?在95年的R v Town Planning Board, ex parte Kwan Kong Company Limited(1995)案件中,高院法官王式英稱香港沒有憲法性文件以保障人權,又謂解釋人權法毋須參考國際人權法之案例,遭陳文敏批評判辭為人權倒退。
然而,權利觀在香港,紮根不足,人權法在91年後才立法,香港社會對法治之觀念,仍處殖民地之狀態,汲汲於守法、依法、罰款、坐監,糾纏於壓華輕洋、有錢人大晒之肥皂劇式的法治觀念,奢談個人權利之爭取。在殖民性與權利觀之間,社會嚴重地向殖民性傾鈄。
97年後,釋法解決居港權掀起之爭議,儘管法律界黑衣大遊行,儘管大狀們高呼「法治已死」,港人無動於中。示威遊行,肢體衝突本是常態,有示威者被控襲警,望市民聲援,港人卻鴉雀無聲,反批示威者擾亂秩序。韓農來港反世貿,為全球被自由經濟壓迫得透不過氣之窮人發聲,港人居然盛讚港警克制,怪事也。
回到Amina案件。查裁判官阮偉明過往之判案風格,可謂「重權輕罰」,法律界早已風聞。手上沒有裁判署之數據庫,只能從報刊有關阮官之報道,作粗略之分析。今年1月,曹格毆打側田一案,阮官判曹格罰一千元及守行為一年。08年5月一父親用鐵鏈鎖百厭星兒子,被控虐兒,阮官判父守行為1年,阮官語重心長﹕「小孩患過度活躍症情况普遍,家長必須明白此病需要接受治療,不要以為可靠體罰解決。」08年3月,一科大生串同父母隱瞞資產租金收入詐騙大學資助款項,判60小時社會服務令 ,阮官強調「不是輕判,亦曾考慮過監禁式刑罰,只因感化官對被告有正面評估,始作出如此判決」。但遇到社會有強烈意見之違法案件,阮官亦不留手。本年8月一宗刑事案件,被告訛稱病假,企圖欺詐一宗交通意外之保險索償,阮官判囚半年。08年一宗危險駕駛,阮官稱被告小巴司機並非衝車尾肇禍,仍判囚三個月。06 年一宗虐狗案,被告返大陸,其犬遭餓死,阮官斥非一時疏忽,判囚四周,家屬指刑罰過重,愛護動物協會 卻稱刑罰過輕。
正因阮官判案風格如是,假如在Amina案件之中,有律師團隊充分利用英國普通法 ,數百年來予人詬病之程序優勢,打其法律資源戰,大灑金錢,輔以龐大團隊、專家論證、理據似層層、雄辯滔滔,按司法程序,法院不可能不予考慮,法官要「鬆手」的話,就更有理由。我倒認為,假如阮官判Amina坐監,法律界可能更為突兀,更為驚嚇,莫非阮官轉性乎?
反躬自省 檢討司法
至於阮官對Amina案件的判決,進一步反映了哪一些法律問題,更需評論,可惜案件仍在上訴之中,不便論斷。但Amina案件反映了香港社會的法治觀,仍處於十九世紀的殖民地狀態,著實令人擔心。社會居然接受嚴刑峻法之控制而不尚改革,對於爭取人權之案件嗤之以鼻,對於改革刑法內的殖民地惡法如襲警罪等無動於中,對於裁判署仍然維持殖民地壓迫最前線的角色而不予檢討,對於窮人在尋求司法公正(access to justice)上處於劣勢,以至高昂的法律費用方面,視而不見,這種冷感卻就是香港「法治」的現狀。我們與其批評阮官,追擊Amina,倒應躬身自問,為何社會上仍然瀰漫著這種殖民地的法治觀念?基本法急凍了司法體制,社會為了這種嚴苛的「法治」,付出了多少代價?有多少世代為反對這種法治觀念,付出了多少青春及努力?
文 王慧麟
編輯 曾祥泰
刘再复:直声满学院——怀念吴世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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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再复
《刘再复散文精编第1卷师友纪事》2011年,第72-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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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世昌先生是我尊敬的学者,鲍彤是我尊敬的改革思想者。而吴世昌先生又是鲍彤的舅父,所以,我怀念起吴世昌先生时总是想起鲍彤。而听到鲍彤的消息时,总是想起吴世昌先生。去年,我从《纽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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